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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离职人员、身故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离职人员、身故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注销离职人员、身故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因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因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134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134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日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8.92万份,行权价格为10.29元/份。

四、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情况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本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杰、朱良保、叶玲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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