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971 证券简称:天马新材 公告编号:2023-110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投入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