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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认真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8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二、关于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股份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00元/股调整为10.84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应春苏为科
钟永成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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