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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峰医药: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报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3-038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报告

的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或“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实施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一)虚增资产、利润事项

1、存在的问题:通过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项目、咨询服务等合同,套用公司资金,在工资薪酬之外,向公司有关人员额外发放团建费、业务维护费等,将部分支出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造成虚增资产、利润。2017年—2019年,景峰医药虚增资产、利润分别为490.34万元、1,751.62万元、758.68万元。上述支出中,有1,376.76万元来源于公司募投资金,列支在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

公司虚增资产、利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1)关于公司2017-2020年期间虚增资产、利润的问题,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明确相关事项影响的范围及期间,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关于公司2017-2020年期间存在的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公司及管理团队已深刻反省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归还相关资金,鉴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已于2020年末基本完成,并于2021年度完成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等事项,且已经完成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注销。为了确保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上述来源于募集资金的款项已于2023年7月27日由公司董事长叶湘武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全额代为归还至公司农业银行平江县支行基本存款账户,归还资金金额合计13,767,570元。上述资金总额占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比例较小,且已经全额归还,相关募集资金项目的运营未受到重大影响,公司进一步加强了相关人员对于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各项制度的学习,确保在未来的募集资金使用、披露等方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控总监。

完成情况:已完成整改,今后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规范执行。

(二)追回业绩补偿款事项

存在的问题:

2017年,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时的《增资协议》显示,云南联顿原股东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等人对云南联顿业绩作出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业绩未达承诺时,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应在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亦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追讨该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前期已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专业律师团队全权处理,并于2023年7月27日签署了《聘请律师合同》,所托事务具体为:

代为处理公司与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5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增资纠纷之发送律师函、诉讼案件一审、二审(若有)、执行(若有)等相关法律事务。锦天城律师2023年7月28日向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5位自然人股东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该5名人员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目前,锦天城代理律师已将与案件相关的前期证据资料收集完毕。

同时,公司为增强代理律师专业能力,加大业绩补偿款的追讨力度,以及为办案方便等考量,公司已另行委托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朝华明鑫”)专业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经与朝华明鑫代理律师确认,一审立案材料已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网上立案形式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线上提交,目前法院已立案,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将督促代理律师密切跟进本案后续立案情况,抓紧推进业绩补偿款的追讨工作。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风控总监。完成情况:积极推进中,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进度依法合规加快落实完成业绩补偿款的追讨工作。

二、公司整改总结

通过湖南证监局此次对公司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障公司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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