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拟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关联方长治壶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事项,程序合规、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有利于改善公司整体办公运营环境,保证业务的稳定性、便捷性和后续业务扩张需要,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及对外形象。
2、对《关于拟受让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同意本次受让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23年10月30日
蒋荣光 | 李蕊爱 | 孙水泉 | 李端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