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款 | 修改前的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 | 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一条 | 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五条 |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董事会指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五条 |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第七条 |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补选、增选或更换董事时,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包括董事长 | 第七条 |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包括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包括董事长提名的总裁人选、董事会秘书人选,总裁提名的副总裁、财 |
| (五)对拟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五)对拟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四章 |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四章 |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
| | 第九条 |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 | 第十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另因增加条款,对部分章节、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