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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原条款修改前的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为强化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强化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董事会指定,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审计负责人;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提议聘请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增加条款,对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调整。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保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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