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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使公司的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及境内下属各子分公司。境外子公司在不违背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为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有关单项管理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财务部职责第六条 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范围的管理制度和财政税收制度;

(二)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的拟订、组织编制财务预算;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的制定,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四)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与协调,依法及时进行申报纳税;

(五)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符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附件《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该附件中未提及内容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配合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财务部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年度预算中所需要的财务资源进行筹措及管理;

(八)为了确保公司的价值创造过程有效实施,财务部作为关键支持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务及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财务会计过程管理,确保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要求的范围内健康地运作;

(九)实施会计管理,对经营过程所引起的经济变化,遵循法规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计算、反映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情况;

(十)向公司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员提供内部报告,与相关部门

一起开展经济业务分析;为外部报告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十一)接受并配合内外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十二)执行会计法,履行会计监督责任;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实施相关经济目标责任制;

(十四)负责拟定公司财务人员考核指标,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考核;

(十五)承担公司其他临时布置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财务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根据第二章财务部职责要求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所属子分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

(一)按公司规模设立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等岗位,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根据公司管理及核算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

1、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协助总经理行使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职能;

2、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公司委派制,具体委派办法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人员的聘用、辞退由财务经理提出建议,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后按公司聘用员工的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三)会计人员应不断接受继续教育,按要求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者,调换其工作岗位,调换后仍不胜任者,实行淘汰制。

第九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培育“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严谨”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按照会计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客观公正;

(三)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会计信息,除公司授权外,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公司会计信息。

第四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将企业的战略目标锁定到一定时期的预算规划中,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子分公司按照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全面预算。各级公司每年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公司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根据全面预算的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

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全面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第十四条 全面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级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面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正式下达执行的全面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对符合条件的需调整预算,应按预算审批规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分析报告制度,财务部作为分析报告的主要采集与编制者,定期向各预算执行业务部门提供反馈信息。公司定期举行会议,各预算执行业务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将预算实现的效果进行总结,客观地分析其产生的偏差及原因,共同讨论制订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纠正,保证全面预算的完成。每年年度终了,在公司规模的年度会议及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相关的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每年全面预算编制完成后,由总经理确定各成本费用责任主体所对应的年度考核目标数据,下达、执行,每月跟踪结果,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责任主体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以促进各责任主体保质、保量的完成全面预算。

第五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二)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编制会计凭证。

第六章 资金活动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第一节 筹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集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向银行借款财务部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相应流程批准后方可实施,借款到期前应提前做好还款准备工作,以防借款逾期。

第二节 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内部项目投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外部股权投资等,根据授权表规定的金额等级,组建项目组,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经济效益测算,提供可行性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外部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按授权表的规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应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各级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节 运营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应收账款依据有效的银行入账单据及销售发票逐单对应客户核销,对于无对应发票的预收款应逐笔对应客户入账,并每月检查已开发票及时核销。其他收款与相关部门确认无误后,由出纳入账、独立人员审核过账。

第三十条 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授权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资金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杜绝白条支取资金。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填制借款单及提供匹配的资料(合同、协议等)按授权表的规定审批后办理借支手续,借款应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违规操作引起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支票、应收应付票据、信用证等银行结算票据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申领签收登记制,内容至少包括票据编号、领用人、单位、金额、日期等。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各公司财务部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银行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组成,应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财务部门应加强现金备用金限额管理,对于超出备用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和正常周转。

第三十七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公司财务部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出借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向具有股权关系及其他控制关系的单位出借资金。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出借资金。严禁假借经营、投资活动等名义变相借出资金,如融资性贸易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出借资金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

得对外提供借款,不得相互提供借款。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提供借款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 公司应当预计当年度对外提供借款的总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下述对外借款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借款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借款单位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上述第(二)项的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一节 存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生产、耗用等而储备的原材料、在产品(生产成本)、半成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产成品)、合同履约成本、周转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委托加工物资以及在途物资等。

第四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受控于预算及生产需求计划,合理确定采购进度,减少因盲目采购而导致材料的积压。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专职部门对存货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出入库、验收、保管与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存货出入库时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存货得到安全有效的保管。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应明确存货核算要求,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建立存货盘点制度。仓库保管员按月自盘;财务部定期组织抽盘、年末全盘,对批号过期、盘亏、毁损的存货查明原因,按审批流程经管理层批准后予以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顺序:内部改良消化、降价销售、报废)需由责任部门提供方案经管理层批准实施。

第四十九条 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参照第十二章执行。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有形资产。公司所指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承担固定资产价值管理职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公司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规定,主

要包括固定资产计价、计提折旧、改造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标准、资产减值准备、处置等核算管理,对各级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全面盘点。由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盘点小组,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盘点完成后,若出现盘点差异,盘点小组将盘点报告报公司管理层批示意见。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盘点差异处理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盘点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基建(项目)类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建设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结转移交手续。办公设备类和其它固定资产按照《非经营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要求完成验收。财务部专人检查递交的固定资产入账资料,并在确认无误后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及支付款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出售、托管、融资性租赁、承包、赠与、以租代售、抵押、质押、典当等行为。处置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参照第十二章执行。

第三节 基建工程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基建(项目),是指以货币资金对组织运行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服务进行投资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造、购买或更新建(构)筑物、仪器、设备等所进行的项目投资建设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对项目立项阶段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项目立项后的资金拨付安排及项目款项审核与支付,及时办理已完成基建(项目)结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实际已经进入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已完工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采取暂估价先行结转。

第五十九条 基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所在单位组织竣工决算。完成竣工决算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报告、最终竣工结算价及合同要求进行相应款项的支付申请,经审批手续后财务部支付相关款项,并进行项目的完工结转(包括调整前期按暂估等方法计入的账务)。

第六十条 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参照第十二章执行。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商誉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商誉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初始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第六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购置作为公司资本性支出,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投资管理程序批准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分为外部购置和自行研发。外购无形资产,按公司授权规定审批后,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法律程序申请外观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商标。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确保无形资产及时准确入账。

第六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需恰当登记保管并及时维护无形资产及其相关的权属证书。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出租与出让,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及商誉的减值和损失处理参照第十二章执行。

第八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各类应收款的安全回收及应收、预收款的及时对应清账。

第七十条 财务部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按供应商、客户名或个人设立明细账,逐笔记录发生时间、金额、摘要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清账。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定期与客户对账,出现对账差异尽快联系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七十二条 公司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开票日起的账龄分析及超信用期的账龄分析,督促销售业务员催款、清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每月对员工借(请)款的账龄进行分析,对超过2个月的借款,要求相关部门或个人清账或提供合理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相关借(请)款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定期召开会议,对应收账款进行专题回顾,

由总经理、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七十六条 应收款项的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参照第十二章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七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对于不同类型的流动负债应分类管理:按往来单位名称或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或备查簿进行明细核算;妥善安排各种负债的偿付,避免因负债而影响企业的业务运转、影响企业的信誉,引起纠纷和诉讼,防范负债风险。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基于年度业务活动制定年度筹资计划;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使公司的付款业务在受控范围运作。

第八十条 采购付款一般在取得发票及收到货物或完成约定的合同履约义务后执行,预先付款的业务需要提供相应合同或单证并填制借款单,所有付款的申请均需按照授权表的规定得到相关被授权人在权限范围内的签字批准。

第八十一条 财务部定期与重要供应商对账,对不平账项联系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节 销售收入管理第八十二条 销售部门每年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市场分析结果制定销售规划和年度营销计划,财务部门根据销售规划和年度营销计划,编制相应的财务预算。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种收入凭合法的依据、凭证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遵循统一的会计原则进行收入确认,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八十四条 仓库人员根据发货单及时配货,送货后必须获取客户的签收确认单;签收单必须统一交由专人管理,所有发货凭证需整理装订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第八十五条 正确核算和监督销售收入的实现标准和入账时间,各期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额的计算口径按照配比原则保持一致。

第二节 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为照明及照明相关、智慧城市、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为主的工程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方或建设方,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并向发包方交付经验收合格且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工程业务成果。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PPP项目业务,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

第八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管理、招投

标与合同管理、设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竣工与决算管理,各流程需按照授权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八条 工程项目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工程项目应以独立的工程合同所对应的项目名称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确立后,所有的原始记录(包括产品领用、物料消耗、人员工资、其他费用等)都必须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归集,以便核算各项目的实际成本。

第九十条 工程项目的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参照《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节 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九十一条 成本费用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九十二条 公司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成本目标,建立成本费用预算制度。通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企业的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以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

第九十三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按照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财务部对费用支出的报销标准和审批程序依据相关制度及授权表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公司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分设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应收退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科目对成本和费用进行归集和核算。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或适用的相关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允许列支费用的项目、标准、归集分配方法、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等,确保成本费用真实、有效。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成本核算,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执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成本费用采用按月分期核算。

第九十七条 财务部成本核算人员根据收入、成本匹配性原则、核算方法一致性及重要性原则归集、分配、结算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按费用类别和成本中心,分别建立成本费用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九十八条 成本会计通过分析性复核对成本计算结果进行验证,并对发现的异常波动进行跟进处理。

第九十九条 财务部每月按成本中心出具费用表和成本报表,比较实际发生额与预算指标的差异,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查找产生差异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研究与开发管理

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战略制定技术和产品路线图,编制公司年度研发投入整体预算。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通过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确保研发资源得到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及研究成果转换后,研发部门需要及时向财务部提交阶段性的相关资料,财务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费用开支标准按申报项目预算限额一定范围内开支,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发生时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会计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发生时,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待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转入无形资产。

第十二章 资产减值及损失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分为:存货减值;金融工具减值(包括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等);长期资产减值(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合同取得成本减值)。

第一百零七条 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工具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详细金融工具减值计提政策参见附件《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一百零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及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等,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

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若已计提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核销的坏账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对于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分为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以及合并范围以外的关联方。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指: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分公司,无论是小规模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分公司,均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此范围内发生的交易称为内部往来。合并范围以外的关联方指: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认定的关联方。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规范内部往来事项的核算方法,公司设置了对应的内部往来科目及相应内部往来交易表,明确合并范围内各单位需要提供的数据和完成的任务,各子分公司均需按规定的科目入账并填制内部往来交易表。以确保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能满足统一的规范要求。每月按规定的期限上交母公司财务部,以确保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告能按质完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内部往来的核对、提交:各子分公司财务人员要在每月底将当月所发生的内部业务进行双方账务核对并填写内部往来交易表,在向母公司财务部报送公司会计报表的同时,将内部往来交易表提供母公司做合并抵消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并范围以外关联方交易的核对工作:各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应定期将发生的合并范围以外关联方交易与对方财务人员对账,并确保核对一致。

第十四章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当法定盈余公

积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担保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规定和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一)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5、有关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3、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4、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

5、会计报表重大项目变动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

8、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境外各子公司除按所在国会计准则要求编报外,应同时提交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报告或转化中国准则报告所需要的各项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确立原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企业在能够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的情况下,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全部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季度报告于季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半年度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七章 会计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务部对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负有监督职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条 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公司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章 会计交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内部岗位轮换、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办理岗位变动或离职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上一层级的

主管监交。

第一百三十三条 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重大财务遗留问题,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存档各执一份。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员每月根据会计档案性质及编号顺序分装成册,填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上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以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档案室对会计凭证进行恰当管理、保证会计凭证的有效归档:

(一)调阅已交公司档案室的会计档案,须进行登记,经分管主管书面同意,由调阅人与公司档案室保管人一起调阅。登记项有:

借阅人、借阅内容、借阅目的、借阅形式(复印、查阅、外接等)、归还日期等;

(二)档案管理员定期审阅会计资料归档和借阅记录、确保会计资料有借有还。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

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执行、不得任意自行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公司授权体系要求经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在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档案保管员共同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二十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内部其他财务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31日起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件如下:

附件一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附件一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一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公司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第二条 会计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记账本位币: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根据其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决定其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本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一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二条会计期间
第三条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外币业务
第五条金融工具的减值
第六条应收款项减值
第七条合同资产减值
第八条存货
第九条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各项长期资产减值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第十三条内部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五条收入
第十六条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政府补助
第十八条租赁

第四条 外币业务

(一)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当日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二)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方法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三)境外经营实体的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3、按照上述1、2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计入股东权益;

4、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以“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进行列示。期初数和上期发生数按照上年财务报表折算后的数额列示。

(四)公司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第五条 金融工具的减值

(一)减值项目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租赁应收款;

3、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4、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二)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

除了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以及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之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公司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处于第三阶段,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公司也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

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适用本项政策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公司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1)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公司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2)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3)对于合同资产,信用损失为本公司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4)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5)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6)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三)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除特殊情形外,公司采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违约风险的变化作为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变化的合理估计,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

已显著增加。

第六条 应收款项减值公司对信用风险不同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长期应收款等),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并确认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款项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在其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或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时,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否则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确定组合的依据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分析法组合 应收款项账龄/逾期账龄

飞乐音响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关联方关系

(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账龄分析法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法

飞乐音响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不计提坏账

第七条 合同资产减值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合同资产,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合同资产;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

履行还款义务的合同资产等,则本公司对该合同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并确认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当单项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1 未到期的质保金合同资产组合2 已完成履约义务尚未到结算期的工程项目第八条 存货

(一)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生产成本)、半成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产成品)、合同履约成本、周转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委托加工物资以及在途物资。(其中“合同履约成本”详见“合同成本”。)

(二)存货的计价方法

1、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2、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存货发出时,采用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

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各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如下: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或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五)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

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资产

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直线法按下列使用寿命及预计净残值率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名称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或摊销率
房屋及建筑物20-35年3-5%2.71%-4.85%

第十条 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并按下列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计提折旧:

类别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10年-39年0.00%-10.00%2.31%-10.00%
家具用具年限平均法3年-10年0.00%-10.00%9.00%-33.33%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3年-15年0.00%-10.00%6.00%-33.33%
运输及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3年-10年0.00%-10.00%9.00%-33.33%
仪器仪表及计量设备年限平均法5-10年5.00%-10.00%9.00%-19.00%
科研设备(注)年限平均法5年5.00%19.00%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年4.00%-5.00%19.00%-19.20%

注:科研设备中单台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研发类设备,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一次性全额折旧。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

(一)公司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通常考虑的因素: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7、与企业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二)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或者直线法)摊销。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将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额时,各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名称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土地使用权按照产权证上的年限-
房屋使用权20年-
商标及商标使用权8-无限期年-
软件3-10年-
专有技术3-10年-
特许权使用费8-10年-
专利权8-10年-

第十二条 各项长期资产减值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存在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将按照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三条 内部研究开发

(一)由于研究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是为进一步的开发

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

(二)相对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继续费用化。

第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将其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直线法平均摊销。

第十五条 收入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

(一)收入确认原则

在合同生效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到客户;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二)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应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三)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

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四)应付客户对价

合同中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除非该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应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但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将该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是指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估计单独售价。

(五)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如果该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否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对质量保证责任进行会计处理。

(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根据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本集团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如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按照已收

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七)合同变更

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1、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①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八)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工程承包合同收入

(1)照明及相关工程项目,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预计

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成本;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1)对于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客户结合首期节能量和合同约定条款,按期定额付款,每期付款额和总付款额不再变化时,公司在调试完毕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如果根据每期收款额计算出收款期在1年以上,则按现金流折现后确认收入;2)如果合同中约定收款期或者最高付款额,实际付款按照节能量每期分别支付,直至约定的付款期结束或达到最高付款额为止,公司在每期取得客户对节能金额的确认后确认收入。

(3)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现场安装过程中的商品,因此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成本;

(4)合同成本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本公司为提供照明及相关工程项目等服务而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本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已完工的进度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本公司将为获取工程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确认为合同取得成本。本公司对于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者该

业务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合同取得成本,按照相关合同下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摊销计入损益。对于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合同取得成本,以减去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2、销售商品的收入

本公司在销售商品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根据历史经验,按照期望值法确定折扣金额,按照合同对价扣除预计折扣金额后的净额确认收入。本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与行业惯例一致,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为部分产品提供产品质量保证的,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1)国内产品销售:通常公司接到产品需求后,将进行采购和生产计划。成品入库后按客户需求时间仓库将安排发货,在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2)出口产品销售: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客户收到提单或者向银行交付提单之日确认销售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4、高端检验检测业务

根据产品生产商或产品用户的委托,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及专业

技术对某种产品或项目的质量、安全、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测,从而评定该种产品或项目是否达到政府、行业和用户要求的质量、安全、性能,是否满足法规、认证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待检测完毕后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工作量向委托者收取检测费用的业务。于检测服务履约完毕并向客户交付检测报告后确认收入。

5、科技服务业务

主要包括开展产品市场研究、企业咨询与技术培训、工控网络安全业务等专业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于服务完成后确认收入。

第十六条 合同成本

(一)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即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之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即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

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二)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①项减去第②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企业上述第①项减去第②项后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政府补助

本公司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补助文件未明确确定补助对象,除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外,本公司将其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政府补助的列报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第十八条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

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本公司的租赁分为公司作为承租人的租赁以及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

(一)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4、中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力。

2、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1)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2)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其中:

1)租赁付款额是指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2)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3、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包括:

(1)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对于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4)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4、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变更

在租赁开始日后,如发生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发生变化,或担保余值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修订折现率,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

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短期租赁和低价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公司受益模式的,应当采用该方法。

6、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列报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在利润表中,承租人应当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二)公司作为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

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与终止

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2)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2)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其中,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

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3)利息收入的确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4)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确定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2)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3)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4)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5)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

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应当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3、租赁资产的列报

(1)与融资租赁相关,需披露以下信息:

1)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3)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2)与经营租赁相关,需披露以下信息:

1)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2)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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