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有效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听取并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2、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分配预案,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及执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易”等),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或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有必要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意见后,调整或变更的股东回报规划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但调整或变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