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合营、联营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核算体系第三条 财务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长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董事长负责。
(二)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是主管会计工作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
第四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
第五条 账簿设置。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使用
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部应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利于改善管理,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
内部控制制度包含:
(一)内部牵制制度。必须组织分工、钱账分离、出纳和会计分离;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不相容的岗位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
(二)内部稽核。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原始记录管理。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四)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五)内部财产清查。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进行。
第七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八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会计期间: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基础: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 计量属性: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需要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时,以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为前提。
第十三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列作现金等价物。
第十四条 外币折算: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指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对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组合: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依据 |
应收票据组合1 | 银行承兑汇票 |
应收票据组合2 | 评估为正常的、低风险的商业承兑汇票 |
应收账款组合1 | 热处理业务类款项 |
应收账款组合2 | 数字化业务类款项 |
应收账款组合3 | 应收关联公司账款 |
经过测试,上述应收票据组合1及应收账款组合3一般情况下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二)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组合:
组合名称 | 确定组合依据 |
其他应收款组合1 | 押金及保证金 |
其他应收款组合2 | 备用金 |
其他应收款组合3 | 应收代垫款项 |
其他应收款组合4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其他应收款组合5 | 应收其他款项 |
经过测试,上述其他应收款组合4一般情况下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六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等,
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存货发出时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核算,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在正常生产能力下按规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领用时其价值一次计入当期费用。公司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期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估价,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对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按照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相关费用等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付,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取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及收益确认
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
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三)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单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被处置前不予转回。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而持有的房地产。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公司年末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账面净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该项资产被处置前不予转回。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
(一)公司固定资产指同时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确认条件,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有形资产。
(二)公司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扣除预计净残值,按直线法计算。
公司固定资产类别、预计可使用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 预计可使用年限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20-40年 | 5-10% | 2.25-4.75% |
机器设备 | 10年 | 5-10% | 9-9.5% |
运输工具 | 4-5年 | 5-10% | 18-23.75% |
办公及电子设备 | 3-5年 | 5-10% | 18-31.67% |
(四)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存
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该项固定资产处置前不予转回。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二十条 公司自行建造的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与购建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借款费用,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该项资产被处置前不予转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公司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公司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则估计该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对其进行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无形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该项无形资产被处置前不予转回。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
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一)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辩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
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2、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已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净利润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下单独列示。对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合并是自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实际控制开始之日至结束之日。
3、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4、对于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视同该企业合并于合并当期的年初已经发生,自合并当期的年初起将其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期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写启用表,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组成,财务报告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要求定期编制,按月、季、年及时对内对外报送。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
(一)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有关附表。
(二)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季度财务报告包括第一季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格式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由专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在各合并范围主体公司完成个体报表、合并主体完成往来对账的前提下,以母公司报表为编制基础,进行合并抵销内部交易事项,完成合并报表的编制及附注编写,并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确定。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
(一)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出,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出;半年度财务报表应于上半年终了后2个月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披露相关规定。
(二)控股子公司的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送母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母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五)电子数据类: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内会计核算数据及软件,会计报表
数据及软件,其他电子会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专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类别、按顺序立卷登记入册,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人(或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监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并交接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监交。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等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二)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备份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四)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五)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其保管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账簿、报表保存期限一致。一项电子数据档案包含两类以上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资料的,以最长的保管期限为准。
第七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及其衍生权利的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等权利。子公司应承担组织经营、取得经营利润、合法有效地运作公司法人财产、保证股东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归口垂直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对子
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子公司与母公司统一接受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统一执行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对同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子公司可参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 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由公司财务部选聘,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确认后向子公司推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聘用,全面负责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主管会计负责人报告经营及财务情况,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接受公司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
(三)子公司其他财务人员由子公司财务部门自行选聘,报公司财务部及投资部备案。
(四)公司财务部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子公司财务人员集中培训,以内部培训、经验交流、外部讲师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一)子公司资金管理应按照资金预算计划进行,超过预算范围的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必须申报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子公司银行账户使用情况、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控制、资金计划的制定的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子公司可通过资金有偿使用的方式向公司申请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格禁止子公司未经申报、审批程序向外单位提供借款或对外担保事项。
(三)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单位融资,必须经过公司财务部的审批,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执行报审制度。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就融资、对外担保、投资项目、重要固定资产或生产经营设施投资、产权变更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等影响经营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财务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