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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惩处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

司证券部、财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责令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具体情节确定。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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