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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三条 投资是公司运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资金,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的行为。

公司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投资,即投入新项目或扩大原有经营规模,二是证券投资,即进行股权投资或买卖各种证券,又称间接投资。

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公司的综合经济效益,以保持公司业务的持续性,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第四条 投资管理是公司对公司范围(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投资行为,从投资项目的策划、调研、洽谈、可行性论证、报批、筹建、监管及投资回收的全部过程实施的管理。

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投资部是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和监督;负责分公司及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管。

第六条 公司投资方向是公司发展规划所要求的业务专业化方向,或与公司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应以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益为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程序应文件化、法律化,避免任何环节的内部协议或口头协议。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选择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并对项目单独提供明确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研究小组负责起草,对公司本部的投资项目,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由投资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组成,项目研究小组人选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对分公司及控股公司(统称“投资单位”)的投资项目,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由投资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制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制的方式。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投资数额未达到前述(一)(二)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依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投资审批程序为:投资项目研究小组提交项目报告材料,投资部初审,公司主管领导复审,公司投资部草拟审议报告,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的投资,需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第十二条 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按以下要求备齐申报投资项目的材料:

(一)申报所需文件材料:

1、投资立项审查表或项目投资申请报告;

2、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

3、经项目研究小组人员签署的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资金来源及有关合作单位资信情况;

5、政府有关文件;

6、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

7、投资项目审批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

包括不限于有关新投资项目的国家宏观政策及区域政策,市场供求现状及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状况,公司关于新项目的市场开拓、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

(三)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

2、财务净现值;

3、投资回收期;

4、投资利润率;

5、不确定性分析;

6、汇兑成本变动;

7、固定资产的增量与折旧分析等。

第十三条 投资审批原则:

(一)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济效益良好;

(三)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四)法律手续完善;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六)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 对下属公司申报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投资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审一次。第十五条 经初审可行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意见后,按第十一条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投资监控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确保项目投资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投资的监控方式为: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员负直接责任,监督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人员或投资部门

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的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领导或投资部作出书面汇报。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将实际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间接投资监控方式为:由公司委派的董事(或公司总经理委派其他人员)跟踪监督,参加被投资单位举行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被邀请参加的其它重要会议,及时将会议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报,有关会议材料留存投资部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应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协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帮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有关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全过程文件资料必须保存完整,由项目研究小组及项目执行人在投资全过程完成后,装订成册。正本资料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副本资料由投资部保存。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无论大小一律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投资单位应慎重选择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项目研究小组成员、项目执行人及项目监督人。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如果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亏损或造成严重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资项目的主要领导,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项目执行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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