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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并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或实质控制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对其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和分配权。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持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通知和议题须提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母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母公司可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名。第十五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由母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如有)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子公司董事长应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的,由母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母公司可以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

(六)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母公司批准。其任职期间,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审计部门的监察;

(七)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控股子公司订立交易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十七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母公司。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母公司投资部。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母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执行与母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母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

资产须事先向母公司请示,经母公司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母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母公司造成损失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母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母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十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三)报母公司审核同意;

(四)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要求,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未达上述标准,则以子公司自身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为依据,参照《公司章程》审批程序。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事项一律提请公司对应会议审批;子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则以子公司自身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为依据,参照《公司章程》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母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母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若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则投资的产品品种、投资期限、投资额度等须严格遵守母公司对委托理财的审批要求。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母公司证券部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母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

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母公司有权派人列席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其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其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母公司证券部。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提供所有对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以便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第四十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母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工程项目情况;重大经济合同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和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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