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会议的组成及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专人递送、电话通知或微信等其他有效通讯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有权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收回。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或通讯方式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六章 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有关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内容与不时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