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万业企业股票代码:60064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52弄11号1幢201室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20弄8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公司、万业企业 | 指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乙方 | 指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甲方、国盛资本 | 指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 | 指 |
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账户名称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万业企业46,531,500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00%)转让给受让方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住所 |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52弄11号1幢201室 |
法定代表人 | 寿伟光 |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 P106869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5983F |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8日 |
经营期限 | 2018年4月8日至2038年4月7日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4,653.1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二)基金信息
基金名称 | 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基金备案编号 | SET449 |
(三)主要负责人信息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寿伟光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男 | 中国 | 上海 | 无 |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603956.SH | 5.02%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6个月后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存在减少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46,531,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万业企业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53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13.54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给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无限售流通股 | 272,400,000 | 29.27 | 225,868,500 | 24.27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限售流通股 | 0.00 | 0.00 | 46,531,500 | 5.00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寿伟光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20弄8号楼
乙方: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6层
(二)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万业企业46,531,500股无权利限制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述股票占本协议签署日万业企业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00%。
具体而言,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将其合法持有、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万业企业46,531,5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票。
(三)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款以本协议签订日前1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5日)万业企业的收盘价为基础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54元,合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0,036,51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叁仟零叁万陆仟伍佰壹拾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
a)甲方同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89,010,953.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零壹万零玖佰伍拾叁元整)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b)甲方同意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
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41,025,557.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肆仟壹佰零贰万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整)的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因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四)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及时互相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登记至甲方所涉及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等。自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按法律法规及万业企业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过渡期”),如万业企业在过渡期内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乙方就标的股票根据该等事项享有的权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应于标的股票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无偿转让。
(五)陈述与保证
5.1本协议每一方向其他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a)该一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b)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以及
c)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一经审批即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5.2乙方向甲方作出额外陈述和保证如下:
a)乙方保证已向甲方如实披露标的股票的所有重要性信息,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披露的各项信息及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重大方面均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b)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任何会单独或总体地对其与本协议或标的股票有关的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c)除已书面向受让方披露的情况之外,乙方未隐瞒任何可能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协议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ii.不存在涉及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件;
iii.不存在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iv.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d)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任何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序的主体,且就乙方所知,也不存在任何进入破产、重整、和解或其它类似程序的威胁;
5.3乙方保证对标的股票拥有完全的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保证标的股票没有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保证标的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可能性,标的股票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5.4 甲方向乙方作出额外陈述和保证如下:
a) 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有限合伙企业;
b)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代表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以及
c) 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一经审批即构成了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六)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6.1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6.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3双方确认,若截至2024年1月31日由于乙方原因标的股票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等情况下乙方应于甲方根据本款约定发出解除通知之日当日向甲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对价以及对应利息。前述利息应以已支付的转让对价金额为基数,按8.5%/年的利率自甲方实际支付日至乙方全额返还日按日计算。
6.4双方确认,若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支付任何一期转让对价、或者截至2024年1月31日由于甲方原因标的股票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5 双方确认,如果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或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办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标的股票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乙方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转让对价。
6.6 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若发生标的股票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情形,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票转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若发生甲方及/或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且足以导致本协议的履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7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七)救济及违约赔偿责任
7.1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协议项下声明与承诺的情形均构成违约。构成违约的每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同意对守约的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可能发生或招致的一切权利主张、诉讼、损害、损失及合理花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和花费以及对权利主张进行调查的成本)进行赔偿。此种赔偿不应对守约方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或双方间
关于该违约的任何其他协议产生的其他权利和救济造成影响。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且不受股份转让完成、守约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以及任何其它事件的影响。
7.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每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且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解释以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于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管辖。
8.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万业企业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8.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协议。
六、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万业企业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5%大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关于大股东身份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寿伟光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寿伟光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 |
股票简称 | 万业企业 | 股票代码 | 60064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 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320弄8号楼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股份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股份 变动数量:46,531,500股 变动比例:5.00%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海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寿伟光
签署日期: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