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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科通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经审慎判断后,做出暂缓、豁免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该在事情发生前

三天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是 □否有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董事会秘书审批
董事长审批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位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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