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整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整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可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尽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及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及上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交所备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或前述主体的关联方,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1:《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本单位/本人了解到的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内幕信息名称:XXXX),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人的亲属,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如了解到内幕信息,应当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本人负有监督责任。
5、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6、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
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7、如本单位尚未进行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其他相关人员将知晓本承诺书约定的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需提前与公司事务对接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沟通,签署保密承诺函,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登记工作。
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姓名(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所在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 | 身份证件号码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地点 | 知悉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盛科通信 证券代码:68870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策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注:
1.策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商议和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