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
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进行汇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上述事项涉及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等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编制和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并修订。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