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3、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调查
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3、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4、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5、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2、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3、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负责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公司内通报批评;
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