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任 斌
额尔敦陶克涛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