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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东宝生物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72,728,875股,发行价格为5.6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7,281,7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588,219.7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6,693,480.24元,用于实施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26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351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东宝大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优化,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万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金额(万元)项目原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5,956.184,643.525,703.912023年9月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原定于2023年9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3年9月末,项目的土建工程已全面完成,机电安装、立体化仓库货架、门窗、配电室、消防工程等基本完工,但由于外部市政综合配套工程进度晚于项目的时间要求,造成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受到影响。为充分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的稳定性和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着审慎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根据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并综合考虑项目设备的后续安装、调试周期,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决定延长该项目的实施期限。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变更后预计达到 可使用状态日期
新型空心胶囊智能产业化项目2023年9月2024年3月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五、相关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

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本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对东宝生物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留梦佳 周冰昱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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