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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得凯: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会议规则和工作机制,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第五条 监事会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履行合规管理及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当相应责任;

(四)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知监事会工作联系经办部门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工作联系经办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工作联系经办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工作联系经办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工作联系经办部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或其授权的其他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方式、电话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部门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未超过”、“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监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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