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得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