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需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建华 郭欣 王宏宇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