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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2.2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670%。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办理、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年10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10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年12月2日。

6、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65.5万股调整为91.7万股、授予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7.21元/股,以2023年9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91.7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将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40.7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7.21元/股;拟将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8.41万股,按

7.21元/股(调整后)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与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3名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41万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8、2023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后,公司新增股份91.7万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9日。

9、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3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外,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2.2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5670%。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如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上市日为2022年12月2日,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1日届满,于2023年12月1日后的首个交易日(2023年12月4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上述增长率按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率为223.61%,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为143名,其中:3名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公司回购注销;另140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2.29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0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822.2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670%。具体情况如下:

注: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销售后,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超出部分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仍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所作公开承诺。

2、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3、公司目前总股本以完成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后的股数320,328,960股计算。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14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等级均为A,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序号

序号姓名职务人数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调整后)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1胡先君总经理1434,000130,200303,800
2谭良谋副总经理1392,000117,600274,400
3周丽萍副总经理1280,00084,000196,000
4湛明副总经理1168,00050,400117,600
5中层管理人员564,956,0001,486,8003,469,200
6核心技术(业务)骨干781,817,900545,3701,272,530
7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175,00052,500122,500
合计1408,222,9002,466,8705,756,030

1、2022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50人减至143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6,660,000股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5,000股,预留为655,000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日,授予价格为10.59元/股。

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无激励对象放弃限制性股票。2022 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年12月2日。

2、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228,151,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3年7月4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

3、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使股本总额发生了变化,将首次授予部分的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40.7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7.21元/股;由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主动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18.41万股(调整后);对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65.5万股调整为91.7万股、授予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7.21元/股,并以2023年9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4、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名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41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事项与公司已披露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3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外,其余140名激励对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该140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2.2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670%。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3名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外,符合可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0人,这140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2.2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670%。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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