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2日以通讯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姚锦龙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56元/股的条件下,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3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最大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840.9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66%;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20,000万元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893.94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如存在尚未使用的部分,则在披露本次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的三年内予以注销。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同时,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设立或指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