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六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乔 罗玉涛 王大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