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黄倬桢 章美珍 熊涛
二0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