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骐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上市公司”)之委托,担任华骐环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2023年10月13日,华骐环保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市公司披露《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10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华骐环保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承诺:(1)向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核查意见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4.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核查意见。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6.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华骐环保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中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7.本所律师同意华骐环保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8.本核查意见仅供华骐环保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以本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二、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谢发友___________________

王 炀_____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