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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榕生物: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

(一)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并在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公司股东名册;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文件。

第四条 公司股东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

渠道。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出。

第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五条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编制临时报告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及深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的权利。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四章 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若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也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累计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前款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包括以下事项在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益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十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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