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