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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马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认真、负责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合肥家电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家电”)100%股权,有利于避免公司与合肥家电的同业竞争事项,避免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5、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拟收购合肥家电,公司需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本次关

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基于双方正常业务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符合双方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2023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因公司拟收购合肥家电,公司需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本次增加2023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金融工具锁定利润、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合肥家电通过关联实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具有合理性,且不存在向关联实体支付手续费等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增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因公司拟收购合肥家电,公司需增加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的额度。公司已建立了《委托理财内控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因公司拟收购合肥家电,公司需增加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盘活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因合肥家电业务及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新增向银行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转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馨文建平朱登凯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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