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在综合考量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计划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3、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艳芳 | 申华萍 | 唐有根 | ||
时间: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