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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的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并在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进行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参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五)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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