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提名孙岩峰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孙岩峰先生为董事候选人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候选人孙岩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孙岩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聘任蔡昀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认为,经审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资料,蔡昀女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的情形;目前未在本公司任职监事。聘任蔡昀女士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蔡昀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