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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鉴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激励计划》《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手续。

四、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根据《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罗薇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姚英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黎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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