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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8人调整为34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0.00万股调整为147.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0.00万股调整为118.20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9.55万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8人调整为34人,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0.00万股调整为147.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0.00万股调整为118.20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9.55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继续有效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38人调整为34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50.00万股调整为147.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0.00万股调整为118.2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30.00万股调整为29.55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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