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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10月21日以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黎志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7,000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

证券代码:002959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公告编号:2023-073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28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权期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登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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