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原则,就提请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料和议案,我们认真审阅所提供的议案和资料。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小宁 黄宝山 杨永兴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