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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特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以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0510-80673288)、传真(0510-86196690)和电子邮箱(zxtgdm@citicsteel.com),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等信息,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会充分考虑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需积极支持配合。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需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董事会秘书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相关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逐步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或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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