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竞拍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若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摘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管理费用。本次交易成交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协议,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通过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凤琴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兼职情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王凤琴女士不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王凤琴女士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杨继林 李齐放 付 鸣
刘信光 赵 阳 郑春美
李 强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