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艳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0万股调整为
47.68万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并同意以102.2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47.68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一致通过此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