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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和管理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2、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并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认为证券投资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四章 其他第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因证券投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的劳动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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