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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发展战略规划等资料;

2、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3、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在关联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议案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及上述人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时,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关联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关联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关联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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