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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评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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