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924 证券简称:广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0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