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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8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73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奥比中光(广东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奥比中光”)作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464.71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机器人视觉产业技术中台建设项目66,155.2766,155.27
23D视觉感知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84,309.4484,309.44
合计150,464.71150,464.71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二、增加募投项目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发行新增全资子公司顺德奥比中光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增加前实施主体增加后实施主体
1机器人视觉产业技术中台建设项目公司公司和顺德奥比中光
23D视觉感知产业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公司和顺德奥比中光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上述新增的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三、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顺德奥比中光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奥比中光(广东顺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CUPDXF0U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振中
成立时间2023年9月12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社区大围路1号同德智造园6栋2002室(住所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许可项目: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100%
总计10,000100%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从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的角度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源合理配置,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顺德奥比中光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在《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

已针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顺德奥比中光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顺德奥比中光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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