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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预留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0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483,725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