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90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1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针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针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针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实际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 针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该报告经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 针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六、 针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七、 针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八、 针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九、 针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蒋莉、吴宏伟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