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于2023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第八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